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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科利与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科利,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杨科利。被告金星。(缺席)原告杨科利与被告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科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科利诉称,2006年6月19日被告金星以修车为名从我处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1分。后经我一直催要,被告一拖再拖,2012年5月被告之父答应当年年底归还,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现依法请求被告归还我借款及利息。被告金星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9日被告金星以修车为名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杨科利壹万元整(10000元)月息每元1分,到8月底还款”。借款到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未能归还。2012年5月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之父答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双方协商未果,借款一直未能归还。2013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审理中,经本院与被告之祖母张彩娥谈话,对被告金星向原告杨科利借款及打借条一张的事实,证明属实。同时查明,2012年5月被告金星之父答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因原告不同意而一直没有归还原告的借款。上述事这关有:1、原告的陈述;2、借条一张;3、本院与被告之祖母张彩娥的谈话笔录。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金星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一张及本院与被告之祖母张彩娥的谈话笔录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间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其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星于判决生效生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科利借款10000元,并按每月100元承担2006年6月29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人民陪审员  袁开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