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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邵成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邵成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青石桥南街财富中心一栋3单元24层。法定代表人黄雄,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东。被告邵成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成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