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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至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与周久见、杨云锋、周久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周久见,杨云锋,周久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金穗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86466-5。法定代表人刘革,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学斌,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周久见,男,生于1971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杨云锋,男,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周久胜,男,生于1958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诉被告周久见、杨云锋、周久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全仲华人民陪审员  颜道平人民陪审员  王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