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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刘平安与刘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安,刘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77号原告刘平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委托代理人崔玉雷。被告刘文革,男,汉族。原告刘平安与被告刘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平安的委托代理人崔玉雷,被告刘文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曾多次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2012年5月22日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借其34万元,并承诺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17万元,剩余借款在2013年6月30日前还清。但被告并未按约归还该款,经其多次索要,被告仅归还10万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24万元。被告辩称,对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24万元,其无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2012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平安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借款人刘文革2012年5月22号”。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其余借款至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述。因双方对还款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书面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而至今未予还清原告借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平安借款2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刘文革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陈成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