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秀娥与陈洪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娥,陈洪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娥,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洪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西路12号甲。负责人于建军,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传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只需要法院执行285784.73元,对剩余的执行请求全部放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胶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盛 磊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