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邓文其与渠县清溪场镇镇政府、张某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其,渠县清溪场镇镇政府,曾万能,张德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邓文其,男,生于1967年9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渠县清溪场镇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某,镇长。被告曾万能,男,40岁,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张德全,男,生于1976年5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其诉被告渠县清溪场镇镇政府、被告张某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其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文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文其负担。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