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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市方信置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子轩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方信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子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561号原告:烟台市方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永利,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子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经济开发区河北路南。法定代表人:崔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市方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子轩电子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方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方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2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烟台市方信置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海涛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