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家具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临清市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市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姜留生,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清市人民法院(2008)临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临清市家具厂所有的房屋141间(房产证号为:29-4-1号)及186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