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生于1983年7月30日。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生于1983年11月15日。赵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双方离婚,由赵某某退还郭某部分婚礼款及经济帮助费共计20000元,陪嫁物品被子两床归赵某某所有,其余物品归郭某所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于调解生效后2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某负担。赵某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郭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某已领取,且已给付赵某某被子两床及衣物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