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程忠案与渠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665号原告程忠安,男,生于1963年8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渠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健,院长。委托代理人:蒲海清,医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肖延全,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忠案诉被告渠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定于2013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截止开庭当天上午10点40分,原告程忠安未到庭,本案主审法官电话通知其到庭应诉,原告程忠安来到审判庭后因与被告方交谈产生分歧随即离开,主审法官再次电话通知其到庭后告知延期于2013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2013年8月22日上午9时20分,原告仍未到庭应诉,主审法官再次电话通知原告到庭应诉,原告明确表示,“我不得到庭应诉,你们法院要按撤诉处理就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程忠安负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兴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