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与程忠借款合同纠纷81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呈批表经办单位和拟稿人:专职审委核发:核稿:签发:处理结果重印、加印事由重印、加印庭领导审批意见重印、加印院领导审批意见机密度打印份数校对人签名文书类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817号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朝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平,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辉龙,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程忠,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我司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于2009年10月29日向我司借款40000元。借款地点在广州市海珠区我司办公室。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本金4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借款利息。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日,原告佛山分公司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聘请被告为原告佛山分公司职员,负责后勤服务。2009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向原告借款40000元,还款为在每月工资扣除,2010年3月还清。原告以现金方式将40000元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原告催收无着,遂诉至法院。另查,原告支付了公告费5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有被告了出具的《借条》为证证实,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没有按约定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原告现要求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从2013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及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XX人民陪审员 何田生人民陪审员 曲营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吴诗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