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立稳、赵倩等与孙奇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赵立稳,农民。原告赵倩,农民。原告赵英男,1995年4月19日书生,农民。被告孙奇文,农民。(冀T×××××号轻型普通货车司机、车主)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景民一初字第5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百零九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奇文所有的冀T×××××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审判员韩立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国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