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平艳洪诉刘秀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艳洪,刘秀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591号原告平艳洪。被告刘秀舜。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艳洪诉被告刘秀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艳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秀舜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