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壁与周长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壁,周长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05号原告赵壁。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八社。负责人钟家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壁诉被告周长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壁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壁负担。审判员 李月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