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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朱紫涵、王一兵与王一兵、王保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紫涵,王一兵,王保州,段海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71号原告朱紫涵。法定代理人朱新辉。被告王一兵。被告王保州,系原告王一兵的父亲。被告段海莲,系原告王一兵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紫涵诉被告王一兵、王保州、段海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紫涵于2013年8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嘉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紫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紫涵负担。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