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詹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詹某。被告肖某某。原告詹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詹艳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