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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詹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詹某。被告肖某某。原告詹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詹艳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