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俊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俊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乃富,男,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俊华,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俊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以在诉讼中,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俊华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王 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凤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