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方世发与余建光、夏金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世发,余建光,夏金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方世发,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余建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歙县。被执行人夏金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2011)歙民一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建光、夏金子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建光、夏金子的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 家 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朝亮(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