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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金叶与王清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叶,王清峰,莘县瑞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286号原告:王金叶,女,汉族,职工。被告:王清峰,男,汉族,农民。被告:莘县瑞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林,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布占峰,经理。原告王金叶与被告王清峰、莘县瑞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王金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金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会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