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执字第7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郑秀华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华,杨传棋,马洪芝,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748-1号申请执行人郑秀华。被执行人杨传棋。被执行人马洪芝。被执行人刘建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建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