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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利平,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