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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杨荣荣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镇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荣荣,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镇安县永乐镇前街*组,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1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27日被限制人身自由,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荣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杨荣荣窜至镇安县永乐镇涝巷街28号程泽荣住房,乘室内无人且防盗门未关,潜入室内用螺丝刀撬开其卧室棕红色条桌抽屉,欲盗窃抽屉内钱包中现金4700元时,被程家人发现将被告人堵在屋内并报警;同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杨荣荣又窜至镇安县永乐镇西沟路38号蔡华芝租住的三楼房屋,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蔡华芝屋内钱包中现金900元,正欲逃离现场时被蔡华芝及房东发现控制并报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荣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泽荣、蔡华芝的陈述,证人徐萍、王发林、郭传丽的证言,接处警记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取、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2011)镇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螺丝刀2把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荣荣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荣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杨荣荣的作案工具螺丝刀2把,由扣押单位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亓晓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