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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18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汤丙武与杨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丙武,杨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816-2号申请执行人汤丙武,男,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杨巍,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汤丙武与被执行人杨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丙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杨巍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巍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巍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4215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