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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6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徐海军诉付春平、平安财保达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军,付春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639-1号原告徐海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贾红云,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春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俊,平昌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劲栋,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骆屹,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军诉被告付春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同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徐海军、王维芳两人,王维芳受害后伤势较重,医治时间较长,现王维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徐海军、王维芳同时作出处理,以便人民法院公平掌握保险金额的合理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谭坤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