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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155号原告于某某,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赵某某之弟),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冬冬有事去往外地,需要时间不能确定,申请法院中止诉讼,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惠     五     七代理审判员 韩     晶     晶人民陪审员 李娟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