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曹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54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安芳东,任宝鸡峡工程局局长。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57年2月16日,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同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林祥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人民陪审员 魏西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