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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曹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54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安芳东,任宝鸡峡工程局局长。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57年2月16日,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同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林祥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人民陪审员  魏西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