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与高启、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高启,赵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夏利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被告高启,农民。被告赵军,农民。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