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况成林、徐廷芳等与浙江稽山特宽幅印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成林,徐廷芳,薛莉,浙江稽山特宽幅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462号原告:况成林。原告:徐廷芳。原告:薛莉。法定代理人:薛高伦。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平。被告:浙江稽山特宽幅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荣海。委托代理人: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成林、徐廷芳、薛莉诉被告浙江稽山特宽幅印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稽山特宽幅印花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成林、徐廷芳、薛莉撤回对被告浙江稽山特宽幅印花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况成林、徐廷芳、薛莉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