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与胡文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胡文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法定代表人:朱方贤。被告:胡文曦。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诉被告胡文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14日向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发出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雪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