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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4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萧山汽车服务分公司与许立刚、杭州萧山正茂汽车修理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萧山汽车服务分公司,许立刚,杭州萧山正茂汽车修理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250号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萧山汽车服务分公司。负责人单勤。委托代理人王佳俞。被告许立刚。被告杭州萧山正茂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许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萧山汽车服务分公司诉被告许立刚、杭州萧山正茂汽车修理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萧山汽车服务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立刚、杭州萧山正茂汽车修理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萧山汽车服务分公司撤回对许立刚、杭州萧山正茂汽车修理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萧山汽车服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家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星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