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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玉新与许治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新,许治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李玉新,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李长贤(李玉新之父),男,193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许治平,男,194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新诉被告许治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