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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王月英与邓婉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英,邓婉苹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499号原告:王月英。委托代理人:陶锡金。被告:邓婉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英与被告邓婉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英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月英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月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廖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