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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黄先发与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先发;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平民二初字第149号 原告黄先发,男,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王浩亮,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336897-6。 法定代表人王彦刚,董事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606914-2。 法定代表人姚聚军,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冯战波,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雪娜,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发与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先发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先发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先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5元,减半收取4748元。由原告黄先发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彦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