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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江山市华宏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兴贤发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华宏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贤发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732号原告江山市华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月芬被告浙江绍兴贤发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华宏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绍兴贤发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华宏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绍兴贤发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江山市华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