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一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鲍广成与陶祝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广成,陶祝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一初字第00954号原告:鲍广成,1959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双桥镇江,。委托代理人:钱成蕊,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祝园,1978年3月13日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双桥镇江,。委托代理人:苏家胜,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广成与被告陶祝园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广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广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鲍广成负担。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