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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垦利县富荣科技服务部、商延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垦利县富荣科技服务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30号申请人垦利县富荣科技服务部,驻垦利县中兴路69号。法定代表人商延新,经理。申请人垦利县富荣科技服务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10005121282918,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5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25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交行潍坊分行、出票人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垦利县富荣科技服务部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垦利县富荣科技服务部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