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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法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白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白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某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于2013年8月22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是义务,案件款现已全额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应生,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初字第01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