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谢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 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