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磨民初字第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兵与施秀其、陈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施秀其,陈应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602号原告王兵。被告施秀其。被告陈应红。本院审理原告王兵与被告施秀其、陈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兵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沈飞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