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兵与施秀其、陈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施秀其,陈应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602号原告王兵。被告施秀其。被告陈应红。本院审理原告王兵与被告施秀其、陈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兵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沈飞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