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96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