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炳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596号原告朱炳凤。委托代理人张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南通保险大厦。负责人高峰。委托代理人董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炳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会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