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项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进进诉被告王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进,王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项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刘进进,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莲花办事处。被告王卫军,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莲花办事处。原告刘进进诉被告王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8月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苏红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进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军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进进诉称,我与被告是同学关系,被告分两次向我借款7000元。于2008年12月22日向我借款6000元,于2009年2月24日向我借款1000元,共计7000元。经我数次追要,被告无理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我7000元借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卫军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学关系,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7000元。于2008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于2009年2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共计7000元。经原告数次追要,被告无理不还,引起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其要求被告偿还7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进进欠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卫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高必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