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伟与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开成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910号原告王伟,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辛庄村村委会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候琼花,经理。注册号110111011918727。被告王开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记者。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高英,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开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安康天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开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