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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宗如与陈亚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如,陈亚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47号原告:王宗如,男,1955年6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明,男,1967年7月9日生,。原告王宗如与被告陈亚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胡存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宗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洪强、被告陈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宗如诉称:王宗如通过亲戚介绍与陈亚明相识。2010年4月份,王宗如与陈亚明闲谈中提出能否帮其女儿找一份正式编制的教师工作。5月份,陈亚明向王宗如称黄家荣可以办成这个事情,但黄提出要50000元好处费,可以先给20000元,剩余30000元办成以后再给。嗣后,王宗如给付黄家荣20000元,黄出具收条一份。9月22日,陈亚明又以需花钱疏通关系为由再收取10000元,12月20日,又收取2000元。陈亚明、黄家荣共向原告收取好处费32000元。2011年9月份,黄家荣介绍王宗如女儿王欢到马钢四小上班,但不久之后,王宗如发现情况不对,王欢仅仅是在马钢四小实习,并不是陈亚明、黄家荣之前承诺的正式编制的教师工作。原告为此多次找到陈亚明、黄家荣,询问其女儿的教师编制什么时候可以办成,陈亚明、黄家荣一直以种种理由敷衍原告,2011年12月份,原告女儿离开实习的学校。国家正式编制的教师工作应当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取得,陈亚明、黄家荣明明知道通过其他非法途径,根本无法让原告女儿获得正式编制的教师工作,仍然以欺诈的方式向王宗如许诺,以此获取原告支付的所谓好处费32000元,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陈亚明、黄家荣立即返还32000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亚明辩称:具体事情我不是很清楚,当时只是说帮王宗如女儿找个工作,后期很多事情我没有参与,12000元我收到后就交给了黄家荣。经审理查明:王宗如与陈亚明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在2010年4月份,双方闲谈中王宗如提出能否帮其女儿找一份教师工作。陈亚明将黄家荣介绍给王宗如,表示黄家荣可以协调上述事宜。此后,陈亚明、黄家荣分别收取了王宗如12000元、20000元,并出具了收条。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王宗如女儿王欢在马鞍山市四村小学从事教师实习岗位。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王宗如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收条三份、证明一份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取得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对其取得财产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义务。本案中,陈亚明、黄家荣以介绍工作为由收取王宗如合计32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审理过程中,王宗如与黄家荣达成和解,王宗如申请对黄家荣撤回起诉,该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陈亚明辩称其将12000元交付给了黄家荣没有证据证明且黄家荣不予认可,陈亚明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宗如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陈亚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