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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邵东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军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权,姜双成,岳建新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邵东刑初字第25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权,男,1974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并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姜双成,男,1982年7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岳建新,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13)第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权、姜双成、岳建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姜双成、岳建新脱逃,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姜双成、岳建新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罗俊平代理审判员  谢植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