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2013)金民催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市悍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宝鸡市悍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二路东段9号。法定代表人孙宇,任总经理。申请人宝鸡市悍翱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4020005220940087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宝鸡宝来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宝鸡市悍翱商贸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宝鸡市悍翱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请求补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