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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旭车煤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华美陶瓷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旭车煤炭有限公司,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华美陶瓷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旭车煤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华美陶瓷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旭车煤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华美陶瓷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