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陶强建材有限公司与任卫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陶强建材有限公司,任卫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佛山市陶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冼荣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男,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卫涛,男。原告佛山市陶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陶强建材公司”)与被告任卫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陶强建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任卫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陶强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间原告向被告提供“富强”陶瓷,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40万元,并承诺在2011年11月25日前一次结清。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欠该款项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00000元及利息33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卫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给被告供应陶瓷,后经双方清算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兹任卫涛欠佛山市陶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肆拾万元整,该欠款本人保证于2011年12月25日前一次结清。后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庭审笔录、欠条及其他证据在卷佐证,可以���定。本院认为,依相关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在业务往来中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有效,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卫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陶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7元,由被告任卫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富明审 判 员 齐明明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权田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