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宗如与被执行人安徽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杨岚枫与被执行人邱远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如,安徽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金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赵宗如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关于申请人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宗如与安徽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以(2010)六金民二初字第125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保全了安徽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所有的六安市青年路金都御苑B区6号楼第四层计八间房屋(401室至408室),现因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已主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所有的六安市青年路金都御苑B区6号楼第四层计八间房屋(401室至408室)及附属设施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