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港北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媚、庞舒渺、庞舒欢、覃妹琼与被告王腾苇、王民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媚,庞舒渺,庞舒欢,覃妹琼,王腾苇,王民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港北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李长媚原告庞舒渺原告庞舒欢原告李长媚原告覃妹琼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瑞平被告王腾苇被告王民革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益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建伟委托代理人梁锦原告李长媚、庞舒渺、庞舒欢、覃妹琼与被告王腾苇、王民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云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在庭后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李长媚以及其原告庞舒渺、庞舒欢、覃妹琼委托代理人李瑞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梁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20时43分,庞绍武驾车沿金港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于上述时间至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东城家具城路口路段时,适遇王腾苇驾车由北往南过路口,双方未注意避让,桂RBS8**号摩托车车头与桂RQW7**号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庞绍武、王腾苇受伤,其中庞绍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辆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贵港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庞绍武、王腾苇同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王腾苇驾驶桂RQW7**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证登记车主王民革,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购买交强险。原告诉请三被告赔偿人民币207241.1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调解书签收后15个工作日内赔偿原告李长媚、庞舒渺、庞舒欢、覃妹琼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7809.35元。二、本协议签订当日,被告王腾苇、王民革赔偿原告李长媚、庞舒渺、庞舒欢、覃妹琼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人民币10000元(现己赔偿)。被告王腾苇、王民革放弃对原告李长媚、庞舒渺、庞舒欢、覃妹琼的赔偿请求。三、原告李长媚、庞舒渺、庞舒欢、覃妹琼放弃对被告王腾苇、王民革其他赔偿请求。四、本案受理费2204元由被告王腾苇、王民革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韦云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秋平 来源:百度搜索“”